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6********,汉族,专科毕业,原拉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住本市城关区**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通过“58同城”应聘拉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人陈某甲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兼职驾驶员及行政专员,主要从事开车、后勤采购及缴费等工作。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负责或公司交办的缴费、租房、采购等业务时经手或处理相关费用的便利,侵吞拉萨**有限责任公司107656元人民币。具体实施分述如下: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从证人李某某经营的“远光日杂百货”两次采购日用品共计花费1335元人民币。同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食堂用品费用为名,从拉萨**有限责任公司领取1335元人民币后,未按照实际用途支付给证人李某某并已全部挥霍。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按拉萨**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安排,租赁本市城关区太阳岛颐堤半岛2209号房屋用于公司总经理包某某居住。当日,被告人陈某甲以租房费用及押金名义,从拉萨**有限责任公司领取62600元人民币;4月9日以物业管理费(包某某)为名领取4572元人民币;5月5日以代开房租发票税费为名领取939元人民币。后向房主平某某及其母亲巴某某支付押金、物业费及半年租金共计36572元人民币,剩余租金等31539元人民币未支付并已全部挥霍。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找证人张某某代加拉萨**有限责任公司厨房的液化气罐。同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厨房液化气费为名,从拉萨**有限责任公司领取900元人民币后,未按照实际用途支付给张某某并已全部挥霍。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按拉萨**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安排,从西藏卓越地产有限公司租赁本市城关区东城一号**栋**单元**号房子用于公司员工住宿。同年4月9日、5月7日、5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员工宿舍租金、押金、物业费、中介费为名,从拉萨**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共计领取44838元人民币,支付10000元人民币后剩余34838元人民币已全部挥霍。
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3月25日至4月食堂用菜费为名,从拉萨**有限责任公司领取14016元人民币后,未按照实际用途支付给拉萨**有限责任公司食堂送菜人员利某某并已全部挥霍。
2018年5月30日,拉萨**有限责任公司后勤主管叶某某让被告人陈某甲交纳公司半年电信专线费用43000元人民币。当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五岔路口电信公司营业点缴费20000元电信专线费,剩余23000元人民币未缴纳并已全部挥霍。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招待用品(酒两件)为名,从拉萨**有限责任公司领取2028元人民币后,未按照实际用途支付给供货人员并已全部挥霍。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父亲陈某乙主动将108693元归还至拉萨**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任职拉萨**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和行政专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拉萨**有限责任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旦增罗布
检察官助理:小旦增罗布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本市城关区**村**号出租房,联
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审计报告1册、财务制度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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