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广州市**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路**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涂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至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广州市**有限公司**冯某某(另案处理)在“*****”船进行维修时,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增工程款的方式侵占被害单位广州市**有限公司工程款,让广州市**有限公司向广州**有限公司和九江市**有限公司支付虚增的工程款257355.26元,其中70000元系外包施工单位春节补贴款。
2019年3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广州市**有限公司**冯某某(另案处理)以同样的方式在“*****”船进行维修时虚构维修项目,虚构工程款222693.50元,后因被广州市**有限公司发现而中止付款流程,未造成损失。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广州市**有限公司纪委投案,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理。2020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市**有限公司办公楼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部分职务侵占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 吴美玉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0274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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