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组**巷**号。因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原系本市**镇**村委会党工委委员,负责代收东莞市**镇**工业区三间企业包括东莞市**有限公司、**模型厂、东莞市**有限公司的电费。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4月止,陈某甲利用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上述三家企业电费后截留其中306608.5元,用于个人的日常消费和投资。2018年5月,东莞市巡察组在审查**村委会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陈某甲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将所截留的电费306609元以及产生的利息5444.54元全部交回**村委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八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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