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4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8********,汉族,**文化,原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部门任职, 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部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对软件外包项目预算申请、评估和项目验收审批的职务之便,在其主导、申请“**、“**”和“**”软件项目外包过程中,经与沈某某、徐某某等人事先共谋后,向公司谎称由在册供应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项目,隐瞒项目由个体技术人员实际实施的事实、虚增预算金额,致使“**”公司将虚高的预算钱款共计人民币409,550元(以下币种同)转入“**”公司后,“**”公司截留96,910元后将剩余钱款转入沈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沈某某截留82,172元后将剩余钱款转给实际完成软件项目的个体技术人员徐某某、朱某某,后徐某某转给被告人陈某某80,80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任职情况及职责范围。

2. 证人苏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采购申请单、采购订单、验收单、付款申请、银行业务回单、验收文档、外包项目合作协议、相关银行业务回单、**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回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过程及金额。

3. 相关银行回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80,800元,证人沈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250,000元的情况。

4. 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5. 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6.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明明

检察官助理:赵雅蒙

                             2020年7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