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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山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4********,汉族,大专文化,六安**公司**门店经理,住霍邱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利用其担任六安**公司**门店负责人的职务便利,让公司设计师收取的客户装修费用等收入不缴公司账户,直接转至自己微信、银行卡内;以支付材料款等理由,从公司支出钱款,合计将公司26.54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已有,用于在网络上购买福彩“快3”,导致无法归还。后陈某某离开公司,并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匿。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多次侵占单位资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虞 宝

检察官助理:云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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