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4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4岁,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4********,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房,现居地深圳市龙华区**苑**栋**室,工作单位**地铁站员工。2019年06月0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于2019年07月08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37岁,198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现居地深圳市罗湖区**路**室,个体户。2019年06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深圳市公安局于2019年07月08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地铁站站务员,负责深圳通卡充值业务。2017年7月,其在**地铁站工作期间发现给深圳通卡充值过程中,充值终端确认充值时,立即将深圳通卡从读卡器上拿下,换上地铁的单程票后,深圳通卡的充值系统会被干扰,深圳通卡有产生充值金额,但系统不产生充值记录。
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陈某某先后四次在淘宝网共购买了200张深圳通卡,同时使用另外7张深圳通卡,在其上班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对其购买和持有的深圳通卡进行违规充值操作。充值完毕后,陈某某便到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栋**楼美宜佳便利店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消费及套现,刘某某使用深圳通刷卡终端对陈某某提供的深圳通卡刷卡后,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套现的钱款转给陈某某,每次套现收取10%手续费。
经查,陈某某购买的200张深圳通卡自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异常消费2678笔,总金额为529103元人民币,卡内尚未消费和套现的余额总数为9992元人民币,另有7张深圳通卡异常消费金额为70318元,合计609413元人民币。
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刘某某帮助陈某某套现后共向陈某某支付宝转款人民币403243元,深圳通实际刷卡金额为448048元,刘某某通过套现获利金额为44804.8元(包含系统每笔交易扣除的1.5%手续费)。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其家人向深圳通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564608.97元;被告人刘某某委托其家人向深圳通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44807.78元,并取得深圳通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违规充值、消费套现的深圳通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刑事谅解书、银行电子回执、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异常充值及消费的情况说明及补充情况说明、涉案金额情况说明、微众银行截图信息、微信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深圳通卡余额证明、陈某某应发工资情况及劳动合同、员工排班表、消费交易及汇总表深圳通交易记录;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受托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充值款来路不明,内心确信知道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陈某某消费套现,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到三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院印)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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