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27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转移赃物罪于2005年4月20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减刑3年4个月,于 2011年3月10日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善心汇网站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为平台,要求在线人员缴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吸收资金、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结构模式及层级关系,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收益,收益来源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完成,会员间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渠道,只能依靠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盈利。
被告人陈**于2016年10月7日使用自己身份证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用户名是****,ID号为****,所在层级为7层,下线层级有6层,发展的下线共计有203个会员账户。被告人陈**在善心汇网站平台共完成23次赠与,累计204000元,12次受助,累计231000元,属于B轮功德主。
案发后,被告人陈**于2017年9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善心汇为依托,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下线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善心汇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系统设置为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形式责任。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二0二0年一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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