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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太和县**镇经营一家驾校练车点。2019年4月份陈某某为了保证其练车点的学员能够通过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便用手机从“淘宝”网店内订购一套带摄像头、耳机、发射器、接收器、显示器的无线传输技术器材,用于帮助学员在驾驶证考试中作弊使用。2019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其学员刘某某到凤台县辉元驾校二楼驾驶证科目一考场,让刘某某将带有摄像头、耳机、发射器的装备戴在身上进入考场考试,其本人使用带有话筒、接收器、显示器的器材在楼下其驾驶的东风商务车内,通过无线技术传输方式,帮助刘某某在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后被巡视监考人员发现,陈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于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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