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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本市江北新区新华路558号山畔大酒店院内一未挂名浴室内存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该组织通过统一卖淫价格,统一结算嫖资与分成,统一食宿等手段对卖淫活动及卖淫女进行管理。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场所存在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仍然接受雇请,与二楼其他人员共同负责为卖淫活动记钟、计时、安排房间等工作。

2019年3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组织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卖淫女6人。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归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5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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