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本市江北新区新华路558号山畔大酒店院内一未挂名浴室内存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该组织通过统一卖淫价格,统一结算嫖资与分成,统一食宿等手段对卖淫活动及卖淫女进行管理。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场所存在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仍然接受雇请,与二楼其他人员共同负责为卖淫活动记钟、计时、安排房间等工作。
2019年3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组织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卖淫女6人。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归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艳 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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