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 2019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曾于2019年10月17日将本案一次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6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彭某(另案处理)、“胖哥”(另案处理)、“哇哈哈”(另案处理)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路**路**附近的**酒店酒店组织卖淫女卖淫,从卖淫所得中提取“分成”。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受雇与“阿龙”(另案处理)、方某某(绰号“某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丙(绰号“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组织卖淫女卖淫。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以被告人陈某甲及方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身份,在城市**酒店**层出资开房,专供卖淫女卖淫时使用。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2月28日至6月14日,开房超过280次。被告人陈某甲设立“中学。同学”专门微信****,在组织卖淫时使用,相关卖淫女为微信****成员。为方便管理,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将纠集的卖淫女编列“工号”。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纠集、管理“工号”分别为1号、2号(丁某某)、3号、5号、7号、8号、9号、12号、16号、18号、19号、20号(某某丁)、22号、26号、46号、81号、96号(邓某某) 等超过10名以上的卖淫女卖淫。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长期开**酒店酒店1630房作为“技师房”,供卖淫女“候客”使用。卖淫女卖淫的时间一般在每天晚上至次日凌晨,有时中午或下午亦卖淫。每次嫖资基本为360元或460元。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还通过出租车司机、滴滴司机、“摩的”司机等人员介绍嫖客前来嫖娼,介绍成功后支付“介绍费”。被告人陈某甲及方某某等人接到嫖客后,将嫖客带至“技师房”,由嫖客挑选卖淫女。确定后,卖淫女带嫖客到事前开好的客房向嫖客卖淫。在组织卖淫前期,方某某等人收取过嫖资,之后主要由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其微信二维码****。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记录卖淫的“账单”情况、支付卖淫女应得的“收入”、将从嫖资中分得的“分成”通过支付宝转给彭某(支付宝昵称:凤(彭某))。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至案发通过支付宝转嫖资“分成”给彭某的情况如下:1月,5390元;2月,28014元;3月,47160元;4月,89739元;5月,92765元;6月1至14日19时36分,50270元。被告人陈某甲记录卖淫情况的“账单”通过支付宝向彭某报告。其中,2019年5月27日至6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组织工号为1号、2号(丁某某)、3号、5号、7号、8号、9号、12号、16号、18号、19号、20号(某某丁)、22号、26号、46号、81号、96号(邓某某)的卖淫女累计卖淫381次。2019年6月14日20时58分至22时16分,被告人陈某甲四次收取嫖资共2590元。2019年6月14日深夜,被告人陈某甲接待出租车司机介绍前来嫖娼的嫖客黄某某,并于22时40分收取嫖资700元。之后,卖淫女丁某某(工号“2号”)在事前开好的客房内向黄某某卖淫。当日23时30分。公安机关在**酒店酒店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卖淫嫖娼结束了的卖淫女丁某某、嫖客黄某某及“候客”的卖淫女某某戊、孙某、邓某某亦被查获。“阿龙”、方某某、陈某丙及接到谢某某通风报信的“候客”的一名卖淫女(微信昵称:厌倦的漂泊)等人逃跑。公安机关在1630号房“技师房”收缴100个避孕套,被告人陈某甲组织卖淫使用的手机亦被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支付宝记录、开房记录、辨认笔录、身份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邬柱光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共伍册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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