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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1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乡**组,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街**号**室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2020年11月12日,本院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卖淫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就通过网络聊手“素某某”、“慧某某”(均在逃)在网络招揽嫖客,在本市进行卖淫活动。2020年6月起,卖淫女郭某某、余某某、宋某某先后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要求陈某某为其在深圳介绍嫖客卖淫赚钱,后陈某某找到聊手“素某某”、“慧某某”,由聊手为卖淫女郭某某、余某某、宋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租赁住房,并由聊手通过网络,多次为卖淫女郭某某、余某某、宋某某招揽嫖客,介绍嫖客到卖淫女的租住地内进行嫖娼活动。

卖淫女郭某某、余某某、宋某某每天结束卖淫后,会将其当天收取到的三成嫖资连同当天的房租,一并通过微信直接转给上家聊手,有时也会先转给被告人陈某某,再由陈某某转给上家聊手。卖淫女郭某某、余某某、宋某某每次卖淫,会分给被告人陈某某50元的介绍费。

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7日,陈某某介绍卖淫女余某某在**村**栋**房卖淫。

2、  2020年7月4日15时许,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郭某某在**村**栋**房卖淫。

3、2020年7月4日20时许,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郭某某在**村**栋**房卖淫。

4、2020年7月4日21时许,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郭某某在**村**栋**房卖淫。

5、2020年7月4日23时许,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郭某某在**村**栋**房卖淫。

6、2020年7月5日1 4时许,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郭某某在**村**栋**房卖淫。

7、2020年7月5日19时许,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郭某某在**村**栋**房卖淫。

8、2020年7月6日22时,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郭某某在**村**栋**房卖淫。

9、2020年7月3日13时许,陈某某介绍卖淫女宋某某在**村**栋**卖淫。

2020年7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新洲二街60号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卖淫女郭某某、余某某、宋某某因卖淫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杨某某因嫖娼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注册资料及交易流水、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郭某某、余某某、宋某某、邹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微信资料及转账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方迪

                                               检察官助理 杜飞飞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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