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炳文,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6196107******,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东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炳文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林某某向东山县金銮湾大酒店承租该酒店宿舍楼一至二楼的场地用于足浴理疗,后林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将其承租的场地转租给被告人陈炳文。被告人陈炳文雇佣陈某某(另案处理)收银,“小刘”(另案处理)则负责现场管理,组织吴某某、翁某某等五名妇女在该酒店宿舍楼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该卖淫嫖娼窝点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每位嫖客收费400元人民币,其中卖淫女抽成200元,现场管理人员抽成50元,载客司机接送一位嫖客到该窝点抽成60元,其余归被告人陈炳文所有。至2019年1月13日被查获时,陈炳文共获利人民币4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避孕套等物品的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让合同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炳文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炳文组织五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慧
检察官助理:陈慧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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