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村**街道**号**室。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9日,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学军,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句容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85********,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自然村**号,户籍:同住址。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沈学军因涉嫌盗窃罪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释放转处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沈学军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6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沈学军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叶某某、沈某某为牟取暴利,在其经营的全椒县**洗浴会所内设置专门情趣房间,组织李某甲、周某甲、侯某某、高某某、苏某某、“小芳”(化名)、“小玉” (化名)、“小妖” (化名)、“董洁” (化名)、“小莲” (化名)、“萱萱” (化名)、“丽” (化名)、“小雪” (化名)、“小魏” (化名)、“瑶瑶” (化名)、 “美琪” (化名)、“小邓” (化名)、“小梦” (化名)、“小雅” (化名)等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并通过安装报警装置、密码锁等方式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会所内提供398元、598元、798元不等价位的性交易服务项目,收入所得与卖淫女各按50%分成,会所经营期间提供卖淫服务涉案金额达2395751元。会所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会所日常经营管理及安排沈学军、王某某等人招募卖淫女。
2018年5月8日至5月中旬,沈学军在“夏某某”安排下在全椒县**会所内,负责引导嫖客进入卖淫房间,每月获取固定工资及提成。2018年5月中旬至7月下旬,被告人沈学军为会所主管,与王某某约定分工及获利,沈学军负责对会所内卖淫女现场管理及结算卖淫赃款,王某某负责为会所招募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7月下旬至8月27日,被告人沈学军为会所提供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负责对会所内卖淫女现场管理及结算卖淫赃款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笔录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郑某某、冯某某、李某乙、周某乙、武某某、陆某某、胡某某、高某某、李某甲、苏某某、侯某某、周某甲、余某某、尹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沈学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叶某某、沈某某通过招募方式,前后组织十几名卖淫女在三人合伙经营的全椒县浮云洗浴会所内实施卖淫活动,卖淫非法所得为23957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学军明知陈某某、叶某某、沈某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然为会所卖淫提供招募、管理、结算等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学军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全椒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电话:1885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印章三枚、记录本四本、记账本七本已随叶某某等人案件移送全椒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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