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花园**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公寓,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租赁位于本市城关区太阳岛“典亚洗浴中心”的洗浴场所。为牟取利益,被告人陈某某安排郭某某和陈某某(已另案处理)管理洗浴场所,在本市城关区太阳岛典亚洗浴中心组织5名以上卖淫女,在场所的三楼和六楼共计16个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根据提供性服务项目不同,收取6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嫖资,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场所经理,主要负责管理洗浴场所内介绍卖淫服务的四名接待员。
2018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城关区太阳岛“典亚洗浴中心”抓获卖淫女及嫖客11人,并抓获场所负责人陈某某(已另案处理)、收银员郭某某(已另案处理),接待员唐某某(已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在进行组织卖淫活动,仍然协助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 次 仁
云丹加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4.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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