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6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区**路*段**号楼*单元***室,现住广西省北海市**区***道**广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并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某某(在逃)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维卡币香港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成立,地点在香港九龙尖沙咀区****岛**广场***号。该组织声称维卡币是第二代虚拟货币升值空间大,诱惑他人以投资赚钱为目的投入巨额资金到该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一旦注册不能退会,不能退款,但不会事先告知,将盈利分为静态增值和动态增值两种模式,静态增值时间周期长,增值空间小,动态增值是通过推荐他人一起来加入,即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得奖励。该组织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另维卡币会员激活码是新会员加入维卡币传销活动的必要条件,激活码除了激活维卡币账户外无任何的使用价值,每卖出一个激活码意味着维卡币组织增加一名会员。而维卡币传销活动中的买卖激活码是获取非法利益维持维卡币传销犯罪组织生存的主要手段。因此,买卖“激活码”是维持维卡币传销链条生存、发展、扩大、获利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在维卡币传销活动中买卖激活码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帮助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实现犯罪意图的主要方法。维卡币传销公司通过费某某某(在逃)、倪某某(在逃)等“网头”买卖“激活码”是快速攫取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而巨额买卖“激活码”的网头成为维卡币公司快速发展下线成员的关键人物和重要环节。
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一高姓女子介绍加入维卡币组织,先后注册了维卡币账户40个,其中主账号为“yibai*****”。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后,其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途径传播、介绍、推广他人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如直推或间推了尹某某、刘某某等人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在维卡币传销活动中,其收取并转出维卡币资金3242万余元;通过销售激活码的方式获取总奖金数2203620.2444欧元。经鉴定:陈某某ID为9992的账号下级网络有204层65937会员账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赃款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手机APP截图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报告;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维卡币巨大的升值空间为诱饵,以入会的形式推广维卡币,要求参加者支付相应金额购买维卡币激活码以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以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玲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存于财政过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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