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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居委会**组**号,住址地桂林市临桂区爱地社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办案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6月经王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到桂林市临桂区加入“移民经济”、“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无产品、无店铺、无营业执照,采取五级三阶制模式,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一份产品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800元,第二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拥有1至2份为**习**,3至9份为**务**,10至64份为**务**,65至599份为**务经理,600份以上为**级**,该组织依靠发展新成员获取提成。

被告人陈某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成员、为新人上课洗脑、为成员发放工资。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钱某某、方某某、孙某某等4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归在被告人陈某某体系内,且层级在3层以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获得违法所得约15万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其归案后对上述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传销体系图、银行流水等书证;2. 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银昭溢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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