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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2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传销人员张某某(已判决)的邀请下前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其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各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数量作为提成的依据,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陈某某加入该组织后以田某某(已判决)、杜某某(已判决)、张某甲等人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公安人员抓获。截至2015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伞下的传销人员中田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丁、刘某戊、王某乙、赵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冯某某(刘某己控制)、刘某庚、付某某、王某丙、付某甲、刘某丙、王某丁、吴某某、钟某某、任某甲、王某戊、李某某、付某乙、周某某、丁某某、王某己、吴某甲、王某己、郭某某、付某丙、马某某、马某乙、张某乙、李某乙、朱某某、钟某甲、任某甲、刘某辛、马某丙、李某丙、钟某乙、马某甲、陈某乙、郑某某、卫某某、丁某甲、王某庚、钟某丁、李某甲、殷某某、董某某、陈某丙、宋某某、张某丙、任某乙、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丙、杜某丁、杜某乙(程某某控制)、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郭某甲、杜某己、刘某辛、陈某丙、陈某丁、杜某戊、季某某、高某某、候某某、房某某、房某甲、房某乙、刘某任(刘某癸控制)等人已达老总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网络图、老总工资表、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同案犯田某某、张某丙、杜某某、刘某乙、杜某己、杜某丙等人的供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参与“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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