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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廖某某(已判决)于2015年成立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并开始做“大拿私活项目”。2017年,廖某某等人将“大拿私活项目”更名为“共享技能项目”推广,该项目采取在“共享技能”APP平台免费注册会员后,要求会员在指定平台(先在微信中以报单形式、后确定为合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1000元、10000元等不同价位的道具产品以获得“推广员”、“服务中心”等不同级别的推广获利资格和期权,并且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以直接推荐奖励和间接推荐奖励(见点奖励2至10层)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会员资金。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上线吕某某加入“共享技能项目”,累计交纳10000元费用购买产品后成为该项目“服务中心”级别的推广会员。后被告人陈某某建立自己的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共享技能项目”宣传资料、奖励模式等引诱发展会员。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在“跑男”平台会员ID为7437,会员等级为“合伙人”,处于第10层,有下线层级14层,下级会员2337人,其中有效会员1952人,累计获得奖励金额219062.00元,提现总金额为191534.00元。陈某某加入“共享技能项目”后,将其妻子王某某发展为自己的下线会员,并且利用以王某某身份注册的会员账号推广“共享技能项目”,根据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王某某账号提现总金额为99842.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9月3日,陈某某主动向商河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2021年1月25日,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9.1376万元,上述款项均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路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加入廖某某等人领导的以推广共享技能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推广返利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主动积极宣传传销组织,发展下级的层级、人员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558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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