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街**段**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94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 年12月经康某某介绍缴纳999元加入“聚万汇”成为致富用户,2017年3月陈某某向聚万汇总部缴纳16 万元成为聚万汇资阳代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向身边的亲戚朋友推荐、宣传聚万汇商城,让亲戚朋友注册成为“聚万汇”会员进行操作。“聚万汇”以在 “聚万汇商城” APP 消费奖励送积分返现为掩护,通过“发展用户模式“、“充值购买积分模式”、“代理公司模式”等方式以传销手段拉人投资,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取奖励资格,形成层级奖励模式。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会员帐号“18484”下线层级共有21 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8 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242 个。陈某某所使用会员帐号“20698”下线层级共有20 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45 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208 个。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资料、系普图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唐某某、郑某某等20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201810]鉴字第002号鉴定意见书;5.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利而动员他人加入聚万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并非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或上层领导,在传销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成都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810806****。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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