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路**号**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辩护人杨日佳律师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又称“1040资本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是无任何商品实物,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宣传:“中央操盘,在北部湾布局,暗中实施‘国家秘密政策’,目的是利用该项目为北部湾吸聚资金,带动北部湾的经济发展,实现中国经济增长的第四极”的名义,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该传销组织规定加入广西北海“1040资本运作项目”需要的条件:1.年龄在25岁至55岁之间;2.只能是外地人做,还要是“五类人”;3.必须以个人身份在广西的国家四大银行开设账户并交纳69800元入会费。该传销组织分为五级三阶制,按投资份额分别分为初级业务员、组长、主任(业务员)、经理、老总(A级高级经理)五个级别。按照投资的份额和下线的人数、级别,分为三个晋升阶段:晋升主任、晋升经理、晋升老总。符合条件的人经熟人推荐在广西北海四大国有银行开卡缴纳69800元费用即可直接取得该组织主任资格。取得主任资格后,发展够2个下家即可成为经理(每位会员最多只能发展3个第一层级的直接下家);达到经理级后,线下3个直接下家都成为经理(满脚),并且自己的总发展下家人数达到28人后(包自己29人)就可以晋升为A1(刚晋升的“老总”称“新A”);直接发展的3个下家都成为A1后,本人就相应晋升为A2;直接发展的的3个下家都达到A2后,本人就晋升为A3;以此类推到A4。如果直接发展的三条线有一条“断脚”了,就不能晋升了。只有达到“老总”级别才可以接触到“1040阳光工程”的实体工程,并获得工程分红。
参加该传销组织者须交纳69800元的投资款后成为组织会员,每人只能投资一份。该69800元一月后返还其本人19800元,再按上线、经理、老总的顺序层层分利润,如有余额交给最上层作为管理费。直接发展一个下线返利6000多元,该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对于“投资人”来说属于间接发展,只能获得返利1800余元;对于“投资人”来说不管直接发展还是间接发展,只要下线有3人,“投资人”的级别就能升到“经理”,“投资人”就无法再获得下线发展的返利,等“投资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升为“经理”了,“投资人”也不能再获得其下线发展的返利了,但是当“投资人”的下线总人数达到28人后,“投资人”的级别就达到“老总”,从那时起“投资人”的下线中只要多发展一个人,就可以获得返利9800元。下线要想获得成本和利润,只能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发展人数越多拿的提成越多,层级达到最高的级别(A4),最终折去各项所谓的费用后会得到1040万,就是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
该传销组织于2014年6月15日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湾**酒店*楼***房举行的“1040阳光工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目的是为了“迎新”(业务员发展下线人数达28人后晋升为老总的仪式),参与人员有70余人,其中新“A”22人、余下的是老“A”,大多数为茂名市电白区、湛江市吴川市、廉江市、雷州市等地传销人员。活动由宁某甲、宁某乙、黄某甲、陈某乙、崔某甲(均已判刑)等人负责召集,整个活动从2014年6月14日下午开始。2014年6月15日上午,参加活动的传销人员宁某甲、宁某乙、黄某甲、陈某乙、崔某甲等人在北部湾**酒店*楼***房举行考试及复制等活动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冯某某(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加入传销组织。陈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其大儿子陈某乙、杨某甲、吴某某作为直接下线。后冯某某、陈某某发展并安排崔某甲和陈某丙、陈某丁(均另案处理)作为陈某乙的直接下线,同时安排梁某甲(已判刑)作为陈某丙的直接下线。2012年3月,梁某甲发展了潘某某(已判刑)、骆某某、陈某戊作为其直接下线。2013年1月,潘某某又发展了李某甲、许某某、杨某乙作为其直接下线,其中许某某已晋升为“1040资本运作工程”传销组织的A1高级经理。
崔某甲加入“1040资本运作工程”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其妻子钟某甲、杨某丙和李某某作为其下线,后钟某甲发展了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作为其直接下线,钟某丁又发展了其丈夫邱某某作为直接下线。其中钟某甲、钟某丁、邱某某均已晋升为“1040资本运作工程”传销组织的A1高级经理。
截至2014年6月15日,陈某乙体系下的“1040资本运作工程”传销组织的参与人员总数已达到340多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现金、小轿车、银行卡等赃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活动时间安排》、收款收据、国内旅游住宿登记表、手抄层级图表、手机资料及短信记录、开户资料及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银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曾某甲、邱某某、孙某某、陈某己等多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杨某丁、黄某乙、黄某丙、何某某等35人的控告状;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梁某乙、严某某、宁某甲、陈某乙、崔某甲、梁某甲、黄某乙、宁某丙、李某丙、黄某甲、宁某乙、林某某、张某某、陈某庚、陈某壬、潘某某、赖某某、卢某某、曾某乙、唐某某、曾某乙、陈某癸、陈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标
检察官助理:陈康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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