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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武某某、陈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陈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先后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他们谎称“1040阳光工程”是国家投资项目,通过不断介绍他人加入最终可获利1040万元诱骗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传销方式为:参加人员需交纳6.98万元即可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发展29个下线晋升为“老总”级别,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发展模式,三年最终能挣到1040万元后出局。现已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某某、陈某甲的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陈孝某、陈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发展了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丁某发展了顾某某;陈己某发展了刘某某、廖某某、鲁某某;廖某某发展了李某某、廖某某、胡某某;鲁某某发展了马某某、鲁某某、杜某某;陈丙某发展了班某某;杨某某发展了支某某、郑某某。通过层层发展,被告人陈某某直接或间接共计发展传销活动人员三级以上共计49人,传销人员共计投资326.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资本运作”为名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活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孝玲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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