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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甲(“行业名”:“陈全”),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03195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沙洲镇漳县**村**栋**单元**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9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09年底,被告人陈某甲经陈某某(已判刑)发展出资69800元加入以甘肃敦煌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甘肃体系)成为该非法传销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其伞下,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申购费),从中非法骗取财物,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层级有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

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传销体系内传销人员的学习、交流、人员管理等。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市***区被北京市警方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辨认及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绍柏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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