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95********,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山西省****中心**员、太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释放,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甲,实际控制人为黄某乙。黄某乙等人设计开发了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宣称在“云联商城”消费能够获得消费金额100%的积分返还(即消费全返),通过网站、微信等途径进行宣传,并在该平台设计了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配置了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的后台系统。在会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的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相应的佣金。
广东**公司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会员,会员采用实名制,会员在注册信息时需要填写推荐人姓名、注册ID。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三种。普通会员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需要分别缴纳99元、999元的会员费,只有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才能享受下线会员费、消费额、销售额等积分返还,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传销组织体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以“消费全返”口号为幌子,大肆发展会员和代理,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创业共享金、代理费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实业产生利润,完全是利用后来者缴纳的资金支付之前承诺的返利。为了发展业务,**公司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类别设置了代理公司制度,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广东**公司至案发时,形成119层会员网络、8级代理公司吸纳资金、牟取非法利益,有效会员达890多万人,代理公司达1500多个。
2017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手机APP注册加入广东**公司普通会员,7月17日缴纳999元升级成铂钻会员,会员ID:chenxj498。在整个云联惠网络关系中处于第51层,下线层级有9层,直接下线人数有97人,下线总人数有207人,白积分余额309632820.505分,红积分余额10095.10分,个人累计提取现金105245.48元。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注册成立太原市紫轩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6日,注册加入广东**公司,缴纳35万元成为广东**公司的三级代理公司,铂钻会员。该公司在整个云联惠网络关系中处于第4层,下线层数1层,直接下级人数6人,所有下级人数6人,白积分余额1169456540.531分,红积分余额20565581.38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接到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经侦大队电话传讯后,于2019年7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父亲陈某乙代为退缴105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云联惠传销活动中,积极宣传,发展下线,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云联惠传销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晋青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455****。
2、移送:案卷三册、鉴定意见书1本、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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