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6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莲花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室。2019年4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陈某某2015年7月在成都市新都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担任“大总管”、“自总”、“经晨”等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2019年9、10月被告人陈某某升为老总。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 0余层级, 涉案人员上千人,涉及金额上亿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4.1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卷复印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灿
检 察 官 宋毅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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