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等41人诈骗案、偷越边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79号

被告人邹某甲,绰号“头炮”,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高安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龙五”,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矮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阿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楼**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戊,绰号“阿洪”,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阿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牛仔”,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95********,畲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乙,绰号“阿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乙,绰号“小勇”,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乙,绰号“阿泽”,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丙,绰号“猪高”,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绰号“阿俊”,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丙,绰号“阿青”,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阿剑”,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南泽”,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阿狗”,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小明”,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大B”,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阿阳”,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童某丁,绰号“阿升”,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乡**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戊,绰号“小陈”,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小虎”,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己,绰号“阿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己,绰号“志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阿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丁,绰号“小群”,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丙,绰号“小赵”,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小爱”,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啊东”,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乡**楼村**楼**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子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小李”,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阿鑫”,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 于2019年5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丁,绰号“冬阳”,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11992********,满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阿豪”,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乡**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小蔡”,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林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深土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丁,绰号“阳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赵某甲、童某戊、韩某某、钟某某、邹某乙、童某乙、邹某丙、赵某乙、童某丙、黄某甲、许某某、童某丁、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赵某己、赖某某、张某甲、赵某丙、孙某某、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丁31人涉嫌诈骗罪,以童某甲、郭某乙、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邹某丁、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10人涉嫌涉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甲、陈某甲、童某甲、陈某乙、林某甲、赵某甲、童某戊、韩某某、钟某某、邹某乙、郭某乙、童某乙、邹某丙、赵某乙、童某丙、黄某甲、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许某某、童某丁、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赵某己、赖某某、邹某丁、张某甲、赵某丙、孙某某、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丁等67人(其余26人分案处理)先后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参加童某己(绰号“忠哥”,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针对我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租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南板县索累港万隆大酒店后侧一处平房“Y12”房间作为窝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在境外对我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骗取相关被害人钱财。

该犯罪集团内部分工严密,采取逐级诈骗的作案方式。具体作案手法为:普通业务员先通过公司统一配发的作案用手机登录微信、抖音、Blued等多种社交聊天软件寻找作案目标,并虚构成功人士的虚假形象结识被害人进行交友聊天,进而通过发展恋情”的方式逐步获取被害人信任,套取被害人经济状况,待建立起一定信任基础后即向被害人谎称知悉某赌博网站的系统漏洞并可以此赚取高额收益。当被害人有充值投注意愿后,普通业务员即将作案用手机交给各组组长或者邹某甲等骨干成员手中,由各组组长或骨干成员负责诱引被害人在该犯罪集团实际控制下的假冒“爱钱进”等赌博网站进行充值投注,先以小额收益返还给被害人以进一步赢取信任、待被害人完全信任双方“感情”及赌博网站后,诱引被害人加大投注,时机成熟时则将网站关闭使得被害人无法提现、从而达到骗取被害人充值投注钱款的犯罪目的。诈骗过程中,当被害人有所警觉或顾虑时,组长或骨干成员又会将作案用手机交还给普通业务员,由普通业务员继续以“感情”蒙骗被害人,直至骗尽被害人钱财。

该犯罪集团自称“最强战队”,实行公司化管理,统一安排各成员偷越国境、食宿及新进成员诈骗话术培训,并给各成员统一配发诈骗话术及作案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内部成员互有分工配合,每月领取固定底薪对于诈骗所得钱款按照公司约定比例额外提成或奖励。该犯罪集团以业务小组为单位,下设“狼组”、“阿辉组”和“阿标组”三个小组。被告人陈某乙、林某戊(分案处理)及张某丙(绰号“阿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狼组”、“阿辉组”和“阿标组”的组长。“狼组”业务员有林某甲、赵某甲、童某戊、韩某某、钟某某、邹某乙、郭某乙、童某乙、邹某丙、赵某乙、童某丙、黄某甲、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许某某、童某丁、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赵某己、赖某某、邹某丁、张某甲、赵某丙、孙某某、李某丙、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丁和黄某某(分案处理)共38人。“阿辉组”业务员有林某己等14人(均分案处理)。“阿标组”业务员有丘某某等共10人(均分案处理)。被告人邹某甲系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负责在普通业务员已建立信任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诱引被害人在该犯罪集团实际控制下的赌博网站进行充值投注。被告人陈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技术员,在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为该集团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负责给各业务员安装社交聊天软件、拷贝诈骗话术资料、维修手机及刷机等。被告人童某甲系该犯罪集团记账员,负责管理该诈骗集团实际控制下的赌博网站充值、提现事宜及在“最强战队”微信工作群内及时发布各业务员诈骗数额。

业已查明,该犯罪集团先后骗取包括深圳市宝安区的被害人袁某某、深圳市龙岗区的被害人皇某某在内的38人共计人民币4336408元。其中:

被告人邹某甲于2019年2月下旬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负责诱引被害人在赌博网站上充值投注。经查实,邹某甲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505132元,参与期间“最强战队”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597463.27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2月中旬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该犯罪集团的技术员,负责给各业务员安装社交聊天软件、拷贝诈骗话术资料、维修手机及刷机等,参与期间“最强战队”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597463.27元。

被告人童某甲于2019年3月18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先后担任“狼组”业务员、“最强战队”记账员,负责管理该诈骗集团实际控制下的赌博网站充值、提现事宜及在“最强战队”微信工作群内发布各业务员诈骗数额,参与期间“最强战队”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597463.27元。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3月8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组长兼“最强战队”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最强战队”业务员的统一日常管理、新进人员培训并跟进“狼组”业务员每日工作进度,每月领取固定底薪并从“狼组”总诈骗数额中抽取1%的提成,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2月22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并作为骨干成员协助邹某甲诱引被害人在赌博网站上充值投注。经查实,林某甲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188036元,其中,诈骗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的被害人陈某庚人民币947739.1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3月18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赵某甲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467486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童某戊于2019年3月9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并作为骨干成员协助邹某甲诱引被害人在赌博网站上充值投注。经查实,童某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488873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韩某某诈骗被害人“4.23张某丁焦化厂”人民币160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3月2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钟某某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08152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邹某乙于2019年3月8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邹某乙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9442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郭某乙于2019年3月18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郭某乙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2406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童某乙于2019年3月22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童某乙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1035元,其中诈骗广东省中山市的被害人肖某甲人民币20168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邹某丙于2019年3月22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邹某丙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215158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赵某乙于2019年3月25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赵某乙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5680元,其中诈骗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3052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童某丙于2019年4月10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童某丙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98839元,其中诈骗浙江省温州市的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91001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692153.27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5月9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242305.27元。

被告人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于2019年5月21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均系“狼组”业务员,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62986.27元。

被告人陈某丁于2019年5月22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08294.27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74562.27元。

被告人童某丁于2019年2月22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童某丁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55594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陈某戊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陈某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79822元,其中诈骗湖南省常德市的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200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郑某甲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94590元,其中诈骗深圳市龙岗区的被害人皇某某人民币67000元,诈骗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1216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陈某己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陈某己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549812元,其中,诈骗湖北省随州市的被害人肖某乙人民币29620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赵某己于2019年2月28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赵某己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11938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赖某某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0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514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邹某丁于2019年3月18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邹某丁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47703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3月21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张某甲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37008元,其中与康某某共同诈骗河南省郑州市的被害人赵某庚人民币3772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988537.27元。

被告人赵某丙于2019年4月17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634301.27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孙某某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8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67207元,其中诈骗河南省南阳市的被害人陈东海人民币61249元,诈骗河南省驻马店市的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90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634301.27元。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康某某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0400元,其中诈骗云南省元谋县的被害人山某某人民币11500元,与张某甲共同诈骗河南省郑州市的被害人赵某庚人民币3772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011745.27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19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经查实,李某甲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27日的个人直接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52596元,其中诈骗福建省南安市的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52672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051198.27元。

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诈骗深圳市宝安区的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32790元,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358915.27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5月4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系“狼组”业务员,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042126.27元。

被告人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于2019年5月13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均系“狼组”业务员,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659797.27元。

被告人蔡某某、林某乙于2019年5月15日开始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均系“狼组”业务员,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588970.27元。

被告人林某丁先后两次参加诈骗犯罪集团,担任“狼组”业务员。2019年3月至4月18日,其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837548元。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9日,其参与期间“狼组”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74562.27元。

该犯罪集团还曾先后诈骗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45372元、被害人张某己人民币36800元、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4900元、被害人陈某壬人民币8958元、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22240元、被害人陈某癸人民币37826元、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5916元、被害人陈某子人民币508924元、被害人任某乙人民币68884元、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84198元、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74530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14583元、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113565元、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53162元、被害人陈某丑人民币108928元、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824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5152元、被害人鲍某某人民币6135元、被害人陶某甲人民币54200元、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46072元,被害人张某庚人民币18300元,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张某己人民币97788元和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360000元。

2019年5月29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的配合下,在前述万隆大酒店后侧“Y12”房间将被告人邹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67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大量作案用电脑、手机、诈骗话术、记账本、工资表等物证、书证。

(二)偷越国境罪

1、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4人伙同林某庚(分案处理)在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2、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童某甲、郭某乙、赵某甲及邹某丁4人在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3、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丁、周某某及张某乙3人在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4、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3人在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5、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丁伙同黄某某、黄某丁、苏某某(后3人均分案处理)在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从事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电脑、手机、记账本、笔记本等;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案件移交书、人员移交书、物品移交书、移交物品清单、羁押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公司工资表、话术单、国内航班信息查询记录、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款银行账户及流水、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公司宣言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戊、王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皇某某、陈某丑、蒋某某、刘某丁、陈某壬、曹某某、李某戊、陈某庚、张某己、凌某某、肖某甲、张某辛、王某乙、山某某、罗某某、张某戊、鲍某某、郝某某、陶某乙、田某某、张某庚、杨某丙、陈某某、肖某乙、赵某庚、秦某某、张某己、尹某某、陈某癸、任某某、陈某子、任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王某甲、刘某甲37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甲、陈某甲、童某甲、陈某乙、林某甲、赵某甲、童某戊、韩某某、钟某某、邹某乙、郭某乙、童某乙、邹某丙、赵某乙、童某丙、黄某甲、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许某某、童某丁、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赵某己、赖某某、邹某丁、张某甲、赵某丙、孙某某、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丁等41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陈某甲、童某甲、陈某乙、林某甲、赵某甲、童某戊、韩某某、钟某某、邹某乙、郭某乙、童某乙、邹某丙、赵某乙、童某丙、黄某甲、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许某某、童某丁、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赵某己、赖某某、邹某丁、张某甲、赵某丙、孙某某、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丁等41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韩某某、郭某乙、赵某甲、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邹某丁、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等15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韩某某、郭某乙、赵某甲、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邹某丁、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等15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童某甲、韩某某、钟某某、邹某乙、郭某乙、童某乙、邹某丙、赵某乙、童某丙、黄某甲、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许某某、童某丁、陈某戊、郑某甲、赵某己、赖某某、邹某丁、张某甲、赵某丙、孙某某、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丁等3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邹某甲、陈某甲、童某甲、陈某乙、林某甲、赵某甲、童某戊、韩某某、钟某某、邹某乙、郭某乙、童某乙、邹某丙、赵某乙、童某丙、黄某甲、郭某甲、杨某甲、陈某丙、陈某丁、许某某、童某丁、陈某戊、郑某甲、陈某己、赵某己、赖某某、邹某丁、张某甲、赵某丙、孙某某、康某某、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赵某丁、周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林某乙、林某丁等41人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0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2张;

4.作案用手机、电脑、记账本等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5.涉案赃款未缴获;

    6.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