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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4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身份证号码5002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职业个体,住重庆市梁平区********号。20203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2****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身份证号码1304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邯郸市**********号。20203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身份证号码4112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灵宝市********号。20203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218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身份证号码42062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汽车销售员,住襄阳市********组,现居住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号20203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4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注册了淘宝店“**设计”,从2019年12月开始从网上聘请设计师和客服人员,通过千牛、微信等软件接单,非法制作电子印章、文件、证明等。被告人马某某、杜某某先后应聘为设计师,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1、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在新冠肺炎疫情严控期间离开湖北省,在网上找到淘宝店“**设计”为其伪造接收函,由被告人吕某某接单、被告人马某某具体制作,伪造了“新会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江门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盖在接收函上,后被告人陈某某和其女朋友李某某利用上述接收函顺利离开湖北回到江门市新会区。

2、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帮助其朋友刘某某伪造接收函,再次委托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伪造了一份盖有“新会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新会区会城**果业批发部”印章的接收函,后刘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的父母利用该接收函顺利离开湖北回到江门市新会区。

3、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帮助其朋友胡某某伪造接收函,又再委托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伪造了一份盖有“新会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江门市新会区**货运有限公司”印章的接收函,胡某某收到该接收函后未使用。

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1、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杜某某为客户韦某某伪造了一份盖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印章的复工函件。

2、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杜某某为客户曹某某伪造了两份盖有“四川**学院”印章的英语学习证明(中文版和英文版)和两份盖有“重庆**大学艺术学院”印章的成绩表(中文版和英文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杜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吕某某、杜某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杜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杜某某、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惠兰

2020年7月2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四被告人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三册随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律师证、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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