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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3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京族,小学文化,越南籍,务工,**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京族,初中文化,越南籍,无业,**人。案发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5********,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18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偷渡到中国广东省打工,并于同年7月份结识被告人陈某甲,后开始同居并对外宣称为夫妻关系。2019年3月份,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得知被告人陈某甲老家的一个男子即陆某甲想娶越南老婆,遂与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共同密谋欲通过骗婚的方式来骗取钱财。为此,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在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的安排下偷渡来到中国。2019年4月30日早上,三被告人由被告人陈某甲的亲戚陈某乙妻子黄某某带至陆某甲家中,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谎称愿意与陆某甲生活,但提出需要6万元礼金。2019年5月4日12时许,陆某甲在家中一楼大厅将礼金6万元人民币当面交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道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是来骗婚的,仍收下礼金。三被告人得到该笔礼金后,其中11779元给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购买了黄金首饰,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分给被告人陈某甲5000元人民币,并转账2000元给黄某某、30百万越南盾给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在越南的养母。后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在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陈某甲离开后天天在陆某甲家中吵闹,多次寻找机会逃跑未果,陆某甲家人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反映该情况并要求退钱,被告人陈某甲谎称要一段时间筹钱后即将电话号码更换予以躲避。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欲逃离陆某甲家便报警谎称被非法拘禁,公安机关接警后依法查明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外案(事)件通报表、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关于领事探视声明书,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卓尔珠宝首饰质量保证单、手机销售单;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被告人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婵婵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B某某(中文译名裴某某)、陈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N某某(中文译名阮某某)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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