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1〕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乡**村16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200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乡**村478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镇**村8排。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谷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在河南省濮阳市万某甲广场360广场13A06,被告人陈某某、谷某某接盘一个专门从事诈骗的工作室,在网上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通过索要礼物或者假装交换礼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袁某某系谷某某女朋友,也加入团伙一起实施诈骗,三人按一定比例分赃。
2020年9月10日,三名被告人被传唤归案。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和谷某某工作期间,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3500元,被告人袁某某工作期间,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500元。案发后,三人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手机截图。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镖、洪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谷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5.电子证据:电子证物检查记录、手机勘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谷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斌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各被告人均在家候审,陈某某电话131*******,谷某某电话177********,袁某某电话157********。
2.电子案卷材料三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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