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黑柴,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在阳山县青莲镇共实施三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E****车辆,窜到阳山县**镇**村委会**村路段**工地,盗得电焊机、电缆线等设备。
2、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6****车辆,窜到阳山县**镇**村委会**村路段**工地,盗得电焊机、电缆线、冲击钻等设备。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6****车辆,窜到阳山县**镇**村委会**路段**工地,盗得电焊机、电缆线、挖掘机电池等设备。
2019年12月27日,民警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山口村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在陈某某住宅中起获到部分被盗的工具箱、电焊机、探照灯及打磨机等物品。经阳山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在被告人陈某某住宅中起获的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摘抄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
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璐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邱某某现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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