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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陈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 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至2月4日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毛某某伙同陈某丙、吴某某、陈某某、陈某丁、邓某、陈某戊(均另案处理)及 “亚通”(在逃)等人在廉江市****空地及**村的一间平房处开设“三公”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毛某某及陈某丙、吴某某、陈某某、陈某丁、邓某、陈某戊、“亚通”等人通过在赌场内工作、参与赌博等方式入股。该赌场每日有20多人到场参与赌博,平均每日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多元,每位股东每日平均分得人民币1000多元。在此期间,该赌场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0000元,参赌人数累计200人以上。

2020年2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处,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0700元及赌博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毛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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