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河南省淮阳县**乡**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自述1988年2月因破坏电力设施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8月刑满释放;2002年11月份犯强迫交易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份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5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住广东省惠来县**镇**管理区**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号。自述2019年2月因赌博被江门市公安局麻园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5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云浮市**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5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汕头市**区**街道**号**大厦**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9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5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4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同月16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5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甘肃省古浪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拨乐乡奴革村委会上奴革村17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5日,同月16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等十二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通过18665843831手机号码和A18665843831微信号(昵称蒸蒸日上),联系安排二十余人虚构信息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并出售,非法牟利4000多元。其中安排马某某开设、买卖对公账户3套,朵某某开设、买卖对公账户3套,侯某某开设、买卖对公账户3套。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李某某4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154.17万元,为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51.57万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方某某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服饰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卡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500元。方某某3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3179.28万元,为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1398.68万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百货店、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9000元(未获得)。陈某甲3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182.36万元,为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182.36万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符某某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4000元。符某某2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313.13万元,为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313.13万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岳某某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卡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000元。岳某某2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981.98万元,为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524.44万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卡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000元。刘某某3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448.97万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蔡某某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将办理开通了广州顺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顺逢贸易有限公司二家公司的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500元。蔡某某2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1105.41万元,为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488.95万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乙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2000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百货店、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800元(未获得)。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朵某某经孙某某介绍在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卡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500元。朵某某3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5911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侯某某经孙某某介绍,在无实际经营意愿注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五金厂三家公司并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随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卡等整套资料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1500元。侯某某3套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54.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户籍信息、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对公账户登记资料、银行流水、电诈平台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等十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帮助、介绍买卖的方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符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方某某、岳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朵某某、陈某乙、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等十二人均认罪认罚,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对以上被告人均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东方
王宏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符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岳某某、侯某某、朵某某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