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6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企划总监,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村乡**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街**号**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讲师,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芜湖市无为县**镇**街道**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讲师,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街**号楼**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会议主持,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
上述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孙某甲、马某某、胡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工业区*栋***房为经营场所,创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并招募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逃,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孙某甲、马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资讲座、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筹建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进行投资。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担任该公司行政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市场运作、日常管理。被告人陈某某担任该公司总裁助理兼企划总监,负责协助郭某某展开工作,负责招聘人员、对外宣传等;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该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公司的会议主持,负责维持讲座期间的秩序及调动现场氛围;被告人郑某某、孙某甲担任公司讲师,负责投资项目讲座。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郭某某将**公司开设的投资项目讲座的时间、地点下发给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孙某甲、马某某等人,由陈某某负责将讲座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的方式告知公众,再由被告人郑某某(讲师)、孙某甲(讲师)、马某某(主持人)等人向公众宣讲该公司的“大岛医疗项目”,即**公司正在俄罗斯筹建一家远东医院,待医院建好后,凡是加入**公司的会员,都可以按照其投资比例获得相应的分红。公众通过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刷POS机转账等方式将资金转入郭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个人账户,并且按照投资数额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成为三个不同的等级会员。同时,**公司还推出虚拟币“奇迹果”,按照投资比例赠送给会员,“奇迹果”可用于远东医院内部医疗消费,并可用于内部交易。为吸引更多的公众加入会员,某某公司还推出眼部治疗仪免费体验项目、以获得“奇迹果”为奖励激励老会员推荐新会员的方式扩大会员圈。2018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公司所在地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孙某甲、马某某,并扣缴涉案POS机七部、某某公司财务电脑两台、宣传资料若干、收款收据四本、会员刷卡登记表八张等物品,从各被告人身上扣缴手机若干部。经统计,截止2018年10月12日案发,**公司通过郭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个人账户吸纳公众资金5342余万元,投资人287名。
被告人胡某甲为**公司发展投资人并收取提成。2019年3月2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号楼下将胡某甲抓获归案。经统计,被告人胡某甲共为**公司吸纳公众资金1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七台、财务电脑两台、手机若干部;2.书证:财务单据四本、会员刷卡登记表五张、银行流水、宣传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谢某某、陈某丙、孙某乙、杨某某、唐某某、邹某某、梁某某、肖某某、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孙某甲、马某某、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报告、计算机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流水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孙某甲、马某某、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孙某甲、马某某、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19年7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孙某甲、马某某、胡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补充鉴定意见书一份。
6.光盘两张。
7.涉案POS机七部、某某公司财务电脑两台、宣传资料若干、收款收据四本、会员刷卡登记表八张、手机等物品已被缴获并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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