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镇**小区**栋**室,职业:无业。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2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5月2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乡**村**号,职业:无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2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6月1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镇**市场,职业:无业。被告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21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6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8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邀集参赌人员前往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镇**小区**栋**室家里进行赌博活动,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赌具,以轮流坐庄的形式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庄家以1000至4000元不等进行坐庄,闲家则以最少100元,上不封顶进行投注,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对上庄的庄家进行“抽水”200元至500元的台费,对于下庄的庄家抽取100元的台费,收取的台费均由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平分。被告人张某某则在赌场进行发放“九五基”利率(10000元一天500的利息)的高利贷。
2013年5月10日凌晨,安远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匿名群众举报并处警,在赌博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赌资63000元,缴获“抽水”获取的渔利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
2014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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