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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8〕431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派出所抓获,201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县**镇**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江西省都昌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派出所抓获,201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禹*,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县**镇**区**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石首市**镇王**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县**镇**区**街**号**室。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201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 2018年7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唐**、周**、万**、张*、禹*、陈**、何**、黄*、邓*、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陈**与唐**、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预谋,由唐**联系股民资源方岳**(另案处理)提供资源、唐**联系软件平台方卢**(另案处理)提供虚假炒股平台,欲利用虚假模拟股票平台实施诈骗。后陈**与卢**商定以“头寸打包”,即以客户的手续费加客户亏损为收益的方式对股民进行诈骗,并约定分配比例。后被告人陈**、唐**、周**等人组建具体业务公司实施诈骗。业务公司下辖两个团队,其中被告人唐**伙同唐**为一个团队,被告人周**伙同银**(另案处理)为另一个团队,并商定公司收益后分配比例。业务公司由被告人陈**出资15万元,唐**、唐**、银**、周**等人租用湖南省长沙市**区**室(原长沙**有限公司)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场地,并借用**有限公司名义从网络、熟人介绍等渠道招募业务员,先后招募业务员15人,其中唐**、唐**团队9人,分别为:被告人何**、邓*、黄*、唐**、陈**、张*及肖*、曾**、唐**(三人均另案处理);周**、银**团队6人,分别为:被告人禹*及陈**、王**、曹**、刘**、刘*(五人均另案处理)。

被告人陈**包装为“明灯”老师作为主讲师,“龙**”(另案处理)包装为副讲师,由上线提供股票行情及术语,在“腾讯课堂”为业务公司发展的股民讲解、推荐股票,为方便管理,下属业务公司团队负责人唐**、周**均冒用“明灯”老师的昵称及头像,按照陈**提供的资料在各自发展的微信群内诱导股民信任老师,各自团队的成员冒充不同身份的股民(托儿)在“股民交流群”、“五湖四海”等微信群及“腾讯课堂”,虚构“明灯”老师推荐的股票购买之后能挣钱以及在股民群发送虚假“盈利截图”来获取微信群内真实股民的信任。

自2018年5月20日以来,被告人陈**等人以大盘股市行情不好等为由,开始推荐股民操作“**国际”平台的“**指数”,带领股民进行买卖恒指,引导、引诱股民进行大量资金投入,被告人万**负责“**国际”平台内的股民开户及出入金审核,真实股民一旦开户入金后就会被业务员拉进专门的微信群,群内只有两三个真实股民,其他群内股民均为业务员冒充,业务员在群内吹捧老师,晒“盈利截图”,诱导股民进行投资。后通过软件平台商进行人为后台操控,使真实股民资金亏损。

温**等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通过各自的银行卡,通过中国银联网银转账的方式进入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三家电商公司,后转到柳州市**公司提供的郭**等六个私人账户内,部分资金进入实际控制人为卢**的广西**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9日,在广西**店,被告人唐**和陈**、万**、唐**、周**、银**、唐**、何**等人对诈骗所得资金进行分配。

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初,湖北省竹山县**镇**村居民温**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6、五湖四海7”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陈**以虚拟微信身份“强*”,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84258.87元。

2、2018年5月初,湖北省十堰市**区**路**号居民黄**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6、五湖四海7”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 “**”、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陈**以虚拟微信身份“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春暖花开”,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39585.86元。

3、2018年4月底,云南省曲靖市**区**号居民薛*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6、五湖四海7”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 -客服”、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邓*以虚拟微信身份“皓**”、何**以虚拟微信身份“漫**”、黄*以虚拟微信身份“厚德**”,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214708元。

4、2018年4月18日,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镇**巷**号居民陈**“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民交流群5、一家亲3”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周**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陈**以虚拟微信身份“独秀”,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153500元。

5、2018年5月初,山西省太原市**路**区**号居民牛**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6”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老师助理 **”、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148000元。

6、2018年5月初,湖北省宜昌市**区**路**号居民李**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五湖四海8、股海无涯6”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黄*以虚拟微信身份“风**”,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350000元。

7、2018年5月初,陕西省西安市**区**号**室居民张**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 恭喜发财1”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国际-客服”、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陈**以虚拟微信身份“林**”,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435000元。

8、2018年4月11日,山东省烟台市**区**工业园**宿舍**室居民官**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7、一家亲4”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周**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禹*以虚拟微信身份“中国风”,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35000元。

9、2018年5月初,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居民周**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1”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 “**国际-客服”、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陈**以虚拟微信身份“强”、张**以虚拟微信身份“王芳雅”,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71000元。

10、2018年4月初,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居民陈**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一家亲3”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周**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禹*以虚拟微信身份“罗志成”,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55760元。

11、2018年5月中旬,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房居民何**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一家亲3”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周**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102880元。

12、2018年4月初,四川省**市**区**路**号居民卢*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8”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 “**”、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87400元。

13、2018年4月中旬,广东省**区**幢**房居民陈**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8、五湖四海8”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 “**”、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邓*以虚拟微信身份“黄**”、陈**以虚拟微信身份“强*”,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1287890.96元。

14、2018年4月底,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居民郑**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1”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51000元。

15、2018年5月中旬,江苏省**区**镇**村**号居民唐**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8、五湖四海9”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黄*以虚拟微信身份“霞*”,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128000元。

16、2018年4月,甘肃省**市**区**路**楼**室居民王**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8、五湖四海9、股海无涯6”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 “**国际-客服”“**”、唐**以虚拟微信身份“**”、黄*以虚拟微信身份“霞*”、陈**以虚拟微信身份“林**”,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48100元。

17、2018年5月初,浙江省**县**镇**路**号居民杨**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国际-客服”,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120000元。

18、2018年5月初,浙江省**县**镇**路**号居民陈**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国际-客服”、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99400元。

19、2018年3月底,贵州省贵州市**区**道**号居民王*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票交流群2”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老师助理**”、唐**以虚拟微信身份“**”、何**以虚拟微信身份“漫**”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77835元。

20、2018年5月中旬,辽宁省大连市**区**号居民秦**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陈**使用虚拟身份“**”、龙**使用虚拟身份“**”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五湖四海1”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国际-客服”、唐**以虚拟微信身份“**”、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李**”,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被骗现金100000元。

21、2018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1011号1002室居民戴萍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票交流群2”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张*使用虚拟微信身份“朱小马”,被告人何**以虚拟微信身份“酒不醉人人自醉”、被告人黄*以虚拟微信身份“霞姐”、“为你撑起一片蓝天”,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167773.3元。

22、2018年4月初,河南省**县**镇**路**楼居民姜**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票交流群、一家亲2”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周**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禹*以虚拟微信身份“罗志成”,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323000元。

23、2018年4月初,河北省廊坊市**县**镇**区**号居民孙**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6、五湖四海8”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黄*以虚拟微信身份“厚德载物”、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春暖花开”,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39790元。

24、2018年4月中旬,新疆额敏县**区**街**号居民田**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朋友交流群2、恭喜发财1”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张*以虚拟微信身份“朱小马”,被告人黄*以虚拟微信身份“为你撑起一片蓝天”,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81100元。

25、2018年5月初,江苏省南通市**区**村**幢**室居民周**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4”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150000元。

26、2018年5月底,湖北省十堰市**区**路**号**号居民卢**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五湖四海”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44057.11元。

27、2018年3月底,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居民张萍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朋友交流群2”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10000元。

28、2018年3月底,江西省南昌市**区**号**室居民陈*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朋友交流群2”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黄*以虚拟微信身份“厚德载物”,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20000.01元。

29、2018年5月中旬,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区**号居民时**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 一家亲5”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周**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35001元。

30、2018年5月底,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路**号居民王*跟朋友时**一起在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周**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45000元。

31、2018年5月上旬,山东省青岛市**区**村**号居民田**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五湖四海6”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陈**以虚拟微信身份“强”,被告人何**以虚拟微信身份“秋意”,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900000元。

32、2018年5月中旬,山东省青岛市**区**村**号居民辛**与其丈夫田**一起进行微信交流,期间被被告人唐**、陈**、何**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189957.06元。

33、2018年5月初,辽宁省葫芦岛市**区**号居民孙**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陈**以虚拟微信身份“林糊糊”、被告人张*以虚拟微信身份“王芳雅”、被告人邓*以虚拟微信身份“只争朝夕”,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800000元。

34、2018年4月底,湖北省兴山县**镇**号居民石**开始在“腾讯课堂直播间”听取被告人陈**使用虚拟身份“明灯讲师”、龙**使用虚拟身份“老龙”讲师讲解推荐股票,在“股海无涯8、 五湖四海6”等微信群交流、学习股票知识,期间被被告人唐**以虚拟微信身份“明灯”、被告人邓*以虚拟微信身份“皓月”、被告人张*以虚拟微信身份“朱小马”,引导、引诱进入“**国际”网络平台买卖**指数,被骗现金19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唐**、周**、万**、张*、禹*、陈**、何**、黄*、邓*、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胡怀先

2018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唐**、周**、张*、陈**、禹*、何**、黄*、邓*、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万**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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