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1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镇**村**号,住深圳市宝安区****新村*巷*号***房。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1********,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深圳市**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协税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华庭**栋**阁**B。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花园*期*组团*栋*单元**F。
被告人詹某某,化名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
以上六名被告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史某某、张某某、陈某乙、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伙成立**(深圳)财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大厦***A,表面上从事代理记帐、注册公司、变更法人、报税等业务,实际上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买卖空壳公司等业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陈某甲团伙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的邮寄发票领购服务,为虚开团伙控制的“空壳公司”网上申领发票。陈某甲团伙以****大厦***A为收快递地址,在快递员没有核对法人领票员信息的前提下,签收领取发票,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虚开团伙转卖牟利,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现查明,陈某甲团伙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等77户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564份,其中33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给受票方,税额合计人民币7093378.13元。
从2018年5月1日开始,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实行实名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该公司专门购票员不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能顺利领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甲便找到其朋友被告人史某某帮忙违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史某某的男朋友张某某在**税务局工作,由被告人张某某和陈某丙(另案处理)出面并利用同事关系的便利,找到**税务局发票公售窗口工作人员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乙(另案处理)帮忙,由林某甲、林某乙违规为陈某甲等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甲按照约定以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7到11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史某某拿到赃款后于陈某丙、林某甲等人进行分赃。在领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等人便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认定,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等人通过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违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65份,其中1137份已经开给受票方,涉及税额人民币8871294.66元。
被告人郑某某让员工陈某丁注册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和***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均无实际营业,专门用于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业务。2018年1月3日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5070元。2018年1月18日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通信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48967元。2018年6月份,***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开给*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36274元。2018年6月份,***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开给**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1100元。2018年7月份,***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开给**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1459元。2018年9月份,***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开给广州**地矿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达21462.15元。
二、被告人詹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空壳公司”,然后通过被告人陈某甲去税务部门为其购买的“空壳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人耳目使用化名胡某某接收被告人陈某甲邮寄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转卖牟利。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认定,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詹某某向陈某甲购买并用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以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0949.52元;以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1491.45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82440.97元。
三、2017年年初,被告人陈某乙进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另案处理)的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乙在公司内为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乙通过史某某为其违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认定,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城*座***3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窝点中清查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现已查明该团伙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公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511份,税额合计人民币15479573.26元。
根据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告人史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陈某乙于2018年7月份向史某某购买并用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以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共16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253916.26元;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共2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9882.76元;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共2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9887.25元;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85935.38;以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共24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8100.96元;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共50份,税额合计人民币79401.5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9份,税额合计人民币53712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打印机、银行卡、记事本、收款收据、印章、网银、U盾、公章、税控盘等物证;2.书证:搜查证、扣押笔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水务局稽查局检查情况说明、开票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会议记录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史某某、张某某、陈某乙、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郑某某、史某某、张某某、陈某乙、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1份。
4. 涉案手机、电脑、打印机、银行卡、记事本、收款收据、印章、网银、U盾、公章、税控盘等物证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涉案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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