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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注册号913************,住所金华市**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联系方式133********。

被告**有限公司,注册号913************,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诉讼代表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联系方式135********。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注册号913************,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号,法定代表人骆某甲。

诉讼代表人骆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联系方式137********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8月,被告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金华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多开进项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金某某(已判决)所控制的上海**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6473448.9元,税额合计:940586.54元,期间支付金某某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所有发票均已被抵扣使用。被告人陈某某系金华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东以及管理者,系金华市**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实际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联络、执行等。具体如下:

1.2017年2月16日-5月17日,金华市**有限公司接受罪犯金某某所控制的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3530249.2元,税额:512942.16元。

2.2017年2月16日-8月24日,金华市**有限公司接受金某某所控制的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1901069.5元,税额:276223.74元。

3.2017年2月22日, **有限公司接受罪犯金某某所控制的上海**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1042130.2元,税额151420.64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涉案三家被告单位均已对虚开税款进项转出并进行扣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涉案银行流水、向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涉案公司的注册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涉案增值税发票以及认证情况、起诉书、判决书、税收缴款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虚开增值税清单列表等;

2.证人骆某甲、许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家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华市**有限公司、金华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华市**有限公司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12942.16元,金华市**有限公司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76223.74元,**有限公司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51420.64元,被告人陈某某系三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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