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组,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徐某某,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村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陈某某翻墙进入张某某家中院内,徐某某在墙外接应,两人将张某某家中院内羊圈里的两只绵羊盗窃后逃离现场,当日二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两只绵羊在**牲畜交易市场按照市场价出售,获得赃款305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自己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张某某的被盗损失进行了赔偿,张某某对陈某某及徐某某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情况说明;
2、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卷宗;
5、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进入他人家中院内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邵越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
2、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被取保候审;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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