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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盗窃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6年6月30日因盗窃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镇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3月15日因盗窃罪被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6年6月8日因盗窃被平凉市泾川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镇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颉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金某某、马某某在镇原县城及县城周边村庄盗窃作案8起,涉案价值共计1078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8起,涉案价值10785元;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作案7起,涉案价值5835元;被告人金某某盗窃作案1起,涉案价值4950元;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作案2起,涉案价值3806元。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二人在五方国际干完活之后步行至五号桥头南侧**村**组的药王庙,二人用钳子将庙门撬开,盗窃药王殿内贡品苹果若干,功德箱内现金三十余元,黄纸、香、表若干。盗窃所得现金被二人平分。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二人驾驶陈某某的红色三轮摩托车行至镇原县**镇一号桥南侧常山村**组的山地公庙处,盗窃山地公殿内四包蓝兰州香烟,香、表若干,现金5元,该起涉案价值25元。

3、2019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在镇原县**镇**巷口,盗窃被害人路某某电瓶车上蓄电池两个,次日陈某某将蓄电池卖给西峰区肖金镇的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300元,被陈某某、王某甲二人平分。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中衡价评字(2020)第(339)号”评估报告书认定该蓄电池价值256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马某某、“老平”(身份不明)四人在镇原县**厂内,将该厂拆迁存放于车间门口大棚处的15个蓄电池盗走,盗窃的蓄电池被四人卖于西峰区肖金镇一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225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1250元,王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中衡价评字(2020)第(339)号”评估报告书认定被盗的15个蓄电池价值990元。

5、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甲、马某某三人,从镇原县**镇驾驶陈某某的红色三轮摩托车,行至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段某某、张某甲夫妻家中,用改锥将门撬开,盗窃该家西侧房内的油籽16袋。后陈某某、马某某将盗窃的油籽运至西峰区肖金镇销赃,共计获得赃款185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1350元,王某甲分得赃款500元。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中衡价评字(2020)第(339)号”评估报告书认定该油料作物价值2816元。

6、2019年10月28日0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在镇原县**镇**街的平凉蒸馍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三轮电动车上的两个蓄电池,次日陈某某、王某甲将盗窃所得的赃物卖于西峰区肖金镇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300元,被陈某某、王某甲二人平分。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中衡价评字(2020)第(339)号”评估报告书认定该蓄电池价值1278元。

7、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驾驶陈某某的甘MK****蓝色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镇原县中盛公司附近,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山东临工953”装载机上蓄电池两个,次日二人将蓄电池卖于肖金镇一家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300元,被陈某某、王某甲二人平分。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中衡价评字(2020)第(339)号”评估报告书认定该蓄电池价值440元。

8、2020年5月18日0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金某某驾驶陈某某的甘MK****蓝色三轮摩托车,从镇原县**镇行至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段某某、张某甲夫妻家中,翻墙进入后发现该家杂物棚中停放一辆红色钱江150型三轮摩托车,遂用改锥、撬杠将停放车辆的大门撬开,盗窃该三轮摩托车后离开现场。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中衡价评字(2020)第(339)号”评估报告书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4950元。破案后,镇原县公安局从陈某某处将被盗车辆追回,于2020年8月3日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锥、撬杠一根、甘MK8450蓝色三轮摩托车一辆、珠峰牌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报告;

5.辨认笔录;

6.被害人段某某、张某甲、路某某等人的陈述;

7.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8.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金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金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

检察官助理:雷雅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马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所地(金某某:1390208****;马某某1819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陆佰叁拾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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