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乡**村,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乡**村,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乡**村,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农民,住绛县**镇**村**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吕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秋天一天夜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伙同同案犯王某某(已诉)、韩某某(已诉)、王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绛县**镇***村*组李某某耕地,使用洛阳铲等盗墓工具,在该处盗挖古墓葬一处,并盗得青铜耳杯一个。
经运城市文物局鉴定,该被盗墓葬为东周时期葬墓。经山西省**交流中心鉴定,被盗耳杯为一般文物。
同时审查查明:2017年左右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同案犯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前往绛县**镇**村*组董某甲(董某乙)的山楂树地里,在靠近****公园的沟边处,使用洛阳铲等盗墓工具挖掘古墓葬一处。
2018年11月27日,经运城市文物局鉴定,被盗墓葬为东周时期的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韩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3.被盗墓葬认定报告、山西省**交流中心涉案文物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吕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捷
检察官助理:陈哲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县**乡**村; 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山西省绛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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