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林刑诉〔2015〕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住尤某某**号楼**室。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住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9日、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2015年8月7日、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了制作装芦柑用的木箱,经商量后两被告人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结伙到尤某某**乡**村“大坪面”山场盗伐他人所有的松木,并将砍倒的松木就地晾晒。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大坪面”山场生产之前盗伐晾干的松木时被业主林某乙、石某甲当场发现。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结伙在“大坪面”山场盗伐松木计65株,蓄积7.4681立方米。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照片、林木管护承包合同、森林资源转让合同、大坪面山场林木转让协议、转让协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到案经过详细说明、说明、补充说明、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林某甲、刘某乙、徐某某、陈某丙、刘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林某乙、石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7.46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莒
2015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在家,联系电话:陈某甲1835087****,陈某乙1385915****。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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