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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玩忽职守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5********,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住济南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罪,我院2019年1月11日决定将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住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我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将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宿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71********,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支部委员,住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我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将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市历下区****村委会委员,住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我院于2019年1月11日决定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穆某某、宿某某、乙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7年间,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办事处姜家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自治委员会受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同相关部门对本村的地上物进行清点、确认等工作,为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提供征地补偿的依据。2006年3月,该村进行冻结测量,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补偿政策,该村闭合圈外经冻结测量的地上物补偿标准较高,冻结测量后加盖的地上物补偿标准较低。2017年4月13日,原姜家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徐某某(另案处理)召集村“两委”成员被告人陈某某、穆某某、宿某某、乙某某等开会,由两委会形成决议,向运营公司证明村民徐某某等七人闭合圈外的地上物应为2006年3月之前存在,属冻结测量时漏量,应按较高标准进行补偿。陈某某等四人在开会时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该情况可能不实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均签字同意为徐某某等人出具证明,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个人非法获取。至案发,徐某某非法获取的拆迁补偿款809639.40元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穆某某、宿某某、乙某某身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 蒙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穆某某、宿某某、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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