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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鳌溪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小学文化,乐安县**镇**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上10时许,由刘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赣F****皮卡车,载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并携带刘某乙持有的两把猎枪和热感应仪器,从乐安县**镇**村**组出发到乐安县**乡山上非法狩猎。在**乡**村稻田里,由刘某乙用猎枪狩猎到一只中华兔,之后三人在返回路途中被乐安县公安局南村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非法狩猎的猎获物为兔科兔属的野生华南兔,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枪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董少武

检察官助理:杨凡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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