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民、陈某甲豪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甲民、陈某甲豪伙同同案人陈某甲东、陈某戊、陈某己(上述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受雇于同案人“阿贵”(另案处理)协助运输假冒香烟。分工由陈某甲民、陈某己驾驶奥德赛牌小型客车,沿陈某庚公路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将运输假冒香烟的货车带领至普宁市,由陈某甲豪、陈某甲东、陈某戊等人驾驶摩托车在普宁市与汕头市交界处观察沿途路面的情况,避免运输假冒香烟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查获。至12月31日晚上,陈某甲民、陈某甲豪等人再次协助运输假冒香烟时被普宁市公安局查获,在流沙北街道南园村布料城现场查获运输假冒香烟的货车三辆:一、在悬挂粤A93****车牌的货车上查获假冒香烟:软牡丹(中国未付关税)20万支、软牡丹(专供出口)53万支、硬中华10万支、软中华3万支、硬双喜1万支、硬经典双喜3万支、软双喜5万支、硬红利群3万支、软经典双喜6万支。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上述悬挂粤A93****车牌的货车上查获假冒香烟总价值人民币893750元。二、在悬挂粤SLV****车牌的货车上查获假冒香烟:硬经典双喜6万支、软经典双喜16万支、软中华2万支、硬精品云烟15万支、硬红利群5万支、硬雅香金黄鹤楼2万支、软牡丹6万支、硬双喜6万支、软双喜24万支、软大前门15万支、硬(1973)玉溪10万支、软珍品云烟26万支、硬(1956)经典红塔山19万支、软红河7万支、软玉溪39万支、硬恭贺新禧10万支。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上述悬挂粤SLV****车牌的货车上查获假冒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494890元。三、在悬挂粤D3Y****车牌的货车上查获假冒香烟:硬芙蓉王35万支、硬(1906)经典双喜2万支、硬(1956)经典红塔山26万支、硬(100)经典红塔山2万支、硬红利群3万支、硬经典双喜5万支、软珍品云烟6万支、软经典双喜5万支、硬中华20万支、软中华13万支、硬金五叶某某2万支、软双喜9万支、硬双喜2万支。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上述悬挂粤D3Y****车牌的货车上查获假冒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671250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检验:上述被查获的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6年12月23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民以假冒中华香烟每条75元、假冒芙蓉王香烟每条45元的价格,分别贩卖20条假冒公司中华香烟和10条假芙蓉王给陈某辛存,贩卖20条假冒芙蓉王香烟给陈某甲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现场相片、视频截图;4.户某某;5.辨认笔录;6.涉案香烟品牌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复函等;7.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8.痕迹检验文书;9.证人赵某某雄、张某某的证言及涉案货车的车辆转卖协议、合同书、行驶证、运输证等材料;10.证人陈某辛存、陈某辛勤的证言;11.被告人陈某甲民、陈某甲豪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民、陈某甲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涉案移送审查处理物品(详见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请一并判决。
此致
代理检察员:陈威灵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4卷、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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