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62号
被告人陈某凯,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文,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占某某镇占某某圩旧地新祠片119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凯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凌晨0时许,陈某兴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时,使摩托车排气管发出暴鸣声(俗称“响炮”),吵到何某绵(另案处理),何某绵要陈某兴等人将事情向某某讲清楚,否则以后来村里要殴打他。陈某兴将该情况告知摩托车车主被告人陈某凯,陈某凯电话联系何某绵,双方在电话里互相辱骂,并约在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公园打架。当天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陈某凯纠集被告人陈某文、同案人陈某亮(另案处理)、同案人何某彬(另案处理)、同案人杨某甲(另案处理)、“阿某某”(身份不明,在逃),“乌鬼”(身份不明,在逃)、苏某鸿(在逃)等人携带伸缩棍、棒球棒等器械驾车至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公园与几十名持木棍、铁管、铁锤等器械男子打架斗殴,致多人受伤送医院治疗。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凯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伤者陈某亮所伤已构成轻微伤;伤者陈某文所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相片、户籍证明;3.证人何某雄、苏某伟、陈某己、何某城、陈某兴、杨某超的证言;4.同案人何某彬、杨某甲、陈某亮、何某绵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陈某凯、陈某文的供述和辩解;6.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告知函;7.鉴定文书;8.现场视频监控及审讯视频见随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凯、陈某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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