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洪(自报),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镇**村**号。2015年11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佳,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2009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洪、杨某甲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4日报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卷宗11册。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7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洪伙同林某甲、杨某丙、蔡某某、辜某甲、方某甲、卜某某等人(均另案起诉)分分合合,先后在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溪桥村、梅塘加油站山上、景光村、深洋村、揭西县棉湖镇四乡村老口寨等地,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流窜开设赌场,被告人陈某甲洪占该赌场10%的股份,负责拉拢、招揽赌客到场参赌,至今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7000元;林某甲占该赌场7%的股份,负责赌场内的管理,林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20000元;蔡某某占该赌场3%的股份,负责拉拢、招揽赌客到场参赌;辜某甲在该赌场放高利贷;方某甲占该赌场4%的股份,方某甲至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元;卜某某占该赌场3%的股份,负责拉拢、招揽赌客到场参赌,该赌场先后雇佣方某乙、肖某甲、林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某祯、赵某某、王某甲、黄某甲、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均另案起诉)为该赌场管理、保管水某某、发牌、赔食、抽水和放哨、拉拢、招揽、运载赌客、打扫卫生等工作,同案人黄某乙申、林某丙、高某某芳(均另案起诉)多次在该赌场设赌做庄;被告人杨某甲佳于2018年7月10日开始一共4天,在揭西县棉湖镇四乡村老口寨一老某某通巷里,受雇佣为该赌场帮忙放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元。2018年7月17日,该赌场在设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卜某某、黄某乙申、林某丙、高某某芳、辜某乙、肖某甲、林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赵某某、王某甲、黄某甲、沈某甲及参赌人员余某某、肖某乙君、方宝某某、陈某戊普、黄某丙、方某丙、刘某某、杨某丁、方某丁、林某丁、王某乙、余义生、林某戊、杨某戊玲、李某某珊(均己作行政处罚),现场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抽取水某某人民币10600 元,赌资人民币27130 元;2019年9 月10日晚上8时某某,被告人陈某甲洪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30日下午4时某某,被告人杨某甲佳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洪、杨某甲佳归某某,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综合材料、户某某、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余某某、肖某乙君、方宝某某、陈某戊普、黄某丙、方某丙、刘某某、杨某丁、方某丁、林某丁、王某乙、余义生、林某戊、杨某戊玲、李某某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洪、杨某甲佳及同案人卜某某、黄某乙申、林某丙、高某某芳、辜某乙、肖某甲、林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赵某某、王某甲、黄某甲、沈某甲等人的某某;4.现场等相片;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洪、杨某甲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洪、杨某甲佳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洪系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甲佳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员:李延兵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洪、杨某甲佳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量刑建议书。
3.《认某某具结书》2份,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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