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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股东,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告人姚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系***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年底,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员工工资。为解决员工工资问题,公司多次召集股东筹款解决。2019年6月20日,为躲避公司债务,陈某某和姚某某协商将登记在姚某某名下的位于**房产售卖,并将获得的83万元房款转移。2019年9月23日,为进一步躲避公司债务,陈某某和姚某某协议离婚。2019年11月21日,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前解决公司欠薪问题。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协商各股东应承担的员工工资债务比例,其中陈某某需承担56.2万元。会后各股东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欠薪事宜,唯有陈某某和姚某某拒不履行。2020年1月19日,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件移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立案处理。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到案后将43万元人民币缴至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下专门账户,后多方协商一致,同意陈某某以43万元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公司债务,现在陈某某所拖欠的工资事项已处置完结。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和姚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姚某某名下房产信息、农行、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兴业银行流水、收条及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婺城区人力资源部移送的关于本案的证据;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涛

检察官助理:方定成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51579****)、姚某某(1516790****)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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