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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9********,汉族,中专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镇**街**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9********,汉族,中专文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界**公司员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界首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许,王某乙及朋友在界首市**房间给他女朋友李某乙过生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以找李某某的网友为名来到港府305房间里,被害人王某乙和李某乙因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便让其出去,因而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和李某甲无故殴打王某乙、李某乙,并至二人轻微伤的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界首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藏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2599****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9175****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5583**** 

2.案卷材料和证2册共1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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