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遗漏同案犯,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同时将同案被告人陈某甲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至1月17凌晨,聂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陈某丙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大道**KTV的**号房间喝酒,其间,聂某某因认识在该KTV的**号房间喝酒的肖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另案处理),欲到**号房间打招呼,陈某甲等人便与聂某某前往,到**号房间附近,遇见肖某某、陈某丁(另案处理),因语言冲突,陈某甲就说“打到”,陈某乙、周某甲、陈某丙、陈某甲便一起殴打陈某丁,肖某某随即到**房间提啤酒瓶出来帮陈某丁的忙,并用啤酒瓶打陈某丙,与肖某某等人一起喝酒的周某乙(另案处理)、洪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也从**房间出来帮忙,陈某乙用铁质垃圾桶与陈某丁对打,垃圾桶掉在地上被陈某丁捡到,陈某甲用啤酒瓶打伤肖某某后又随即拿啤酒瓶与陈某丁对打,陈某甲打不赢就逃跑,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被陈某丁、周某乙、洪某某追上,陈某丁用垃圾桶砸陈某甲头部,周某乙用KTV推酒车砸陈某甲未砸中又与洪某某一起用脚踢陈某甲,刘某某与一女子将陈某丙打倒在地后又跑到陈某甲摔倒的地方用脚踢了陈某甲一脚。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被他人打伤,致颅底骨折(左侧蝶窦壁骨折)伴随积液耳鼻漏构成轻伤一级,致左侧颞部硬膜下出血构成轻伤二级,致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致左侧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甲、陈某丙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 瑶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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