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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汉中市**大道**城**号楼**单元**室。该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23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南郑区******067。该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5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办事处**村**组**号。该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7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朋友酒后到勉县城区**歌城玩耍。期间,被害人曾某某因账务问题多次打电话给李某甲,要求李某甲退还一万元投资款。李某甲认为系共同投资的亏损不存在退还的问题,二人便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约定在勉县城区**酒店附近见面。后李某甲便打电话给汉中的周某某(另案处理)和勉县的杨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飞(另案处理)等人说,有点事情,让带些人过来帮忙扎势。李某甲又打电话约叫被告人陈某某马上到**歌城,并为其开车。杨某某很快赶到**歌城找到李某甲,李某甲告诉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已经在十天高速上,让杨某某驾车前往十天高速勉县北出口接周某某等人。徐某某、袁某某等人赶到**歌城后,李某甲、陈某某、徐某某等人乘坐陈某某驾驶的猎豹越野车,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现代轿车来到**酒店门口附近。后李某甲到其停在**酒店门口附近的凯迪拉克越野车内取了一把军刺,别在腰上,来到**酒店大门口路边等候周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某下车时,见同车的其他人员均携带砍刀、棍棒下车,就从所乘坐车辆的后排脚垫处拿了一把砍刀下车,和其他人员一起等待曾某某。

周某某接到李某甲的电话后,又打电话给田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又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打电话,纠集人员。张某某打电话约叫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酒店附近的游戏厅门前汇合。张某某驾驶自己的陕FG****丰田越野车到达**酒店附近的游戏厅门前时,发现已有10余名男青年在等候。周某某、田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等人,经多方联系,又纠集到冷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汉中市汉台区**大酒店附近汇合后前往勉县。张某某驾驶陕FG****丰田越野车,李某乙乘坐副驾驶位,两个不认识的小伙乘坐后排。周某某驾驶陕FQ****宝马轿车,高某某驾驶陕FJ****别克越野车,李某丙驾驶陕F0****猎豹越野车,李某丁驾驶陕F6****奥迪轿车,杨某某驾驶陕F5****等车辆,由汉台区经十天高速前往勉县,从勉县北出口驶出。

杨某某在勉县北出口接到周某某等人后,张某某见前方车辆停车,也便停下车来,乘坐后排的两个小伙下车从前面车上取了洋镐棒和砍刀后返回车上,一同驾车来到勉县**酒店附近。张某某将车停在**酒店十字路口以西,李某乙拿着砍刀和后排乘坐的两个小伙子从车上下来向十字路口方向走去。张某某看后排还剩一根洋镐棒,便拿着洋镐棒也向十字路口方向走去。走了十几米后,李某乙返回来告诉张某某在车跟前等待。李某甲纠集的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30余人分别手持砍刀、木质洋镐棒下车,聚集在李某甲周围。因被害人曾某某暂未到场,李某甲便安排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各自车上等待。23时30分许,曾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陕AT****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到达现场,将车停放在十字路口中间位置。曾某某下车后,李某甲与曾某某开始交谈,二人言语不合发生争吵。李某甲一方所纠集的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大部分人员持有砍刀或棍棒)已开始慢慢向二人身边聚集。李某甲突然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军刺,持军刺朝曾某某头部挥砍一刀,背部挥打数刀。后李某甲将军刺递给袁某某,拿过袁某某手中的洋镐棒,持洋镐棒朝被害人曾某某背部、腿部挥打七八棒。张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准备动手殴打曾某某,李某甲要求其他在场人员不要动手,其他人员便聚集在李某甲周围为其助威、撑场面。曾某某被打伤后,准备拉开其车门驾车逃跑,围在车辆周围的李某丁等人持刀、棒将曾某某停在路中间的白色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打砸损坏。曾某某见状,便沿菜园路向南逃跑,赵某某手持棒球棒追打曾某某,追出一段距离后未追上便返还现场。后李某甲安排现场人员撤离。陈某某驾驶李某甲的越野车带队,沿108国道行驶至勉县**镇附近,将周某某约叫的田某某、张某某等汉中方向来的人员送走。李某甲让陈某某先行离开,自己驾驶陕F5****白色凯迪拉克车回家。曾某某逃离现场后,联系其朋友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电话报警。

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曾某某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额部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三菱牌CFA****H小型汽车损坏部件的损失价格为1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发禄

2019年8月16

附:

1.被告人现李某甲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电话: 139********)、陈某某(电话:138********)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陆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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