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19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朋友“小三”介绍认识莫姓男子,莫姓男子表示愿意介绍其到柬埔寨工作,并且提出让其携带信用卡、U盾到柬埔寨。莫姓男子通过快递方式多次邮寄银行卡和U盾给被告人陈某甲。后被告人陈某甲邀请被告人陈某乙共同携带银行卡和U盾一同前往柬埔寨。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准备乘坐9C***7次航班飞往柬埔寨金边。当日17时38分许,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安检站工作人员蔡某某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航站楼*楼**大厅安检行李开包间,通过X光机发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两名旅客携带的行李箱和背包内有可疑物品,开箱检查后发现行李箱和背包内有大量银行卡和U盾。民警到达现场后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行李箱中扣押了200张银行卡、90套U盾,在被告人陈某乙的行李箱中扣押了U盾110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U盾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银行卡200张、U盾200个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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